质料与人本明中后期通州张家湾等处的砖窑厂(6)

来源: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7-08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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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比如,嘉靖初恰好进入“湿季”,通惠河的再次修浚和全线通漕成功,显然与此密切联系,那么皇木厂、砖厂等的搬迁,势必也是随着干、湿年份导致的河

比如,嘉靖初恰好进入“湿季”,通惠河的再次修浚和全线通漕成功,显然与此密切联系,那么皇木厂、砖厂等的搬迁,势必也是随着干、湿年份导致的河道盈缩的剧烈变化而起,中间还可能牵扯洪涝、径流消退后民众在裸露滩地、河床上进行垦殖,而旱灾时还多了针对水渠、堤坝等的悄然破坏,以图获取更多水源。故此,崇祯时期通惠河是否始终,又或如何做到全程顺利行漕,看来与其衙门的行政处置水平能否全面发挥一样,还是个需要再做深度考索的问题。聂心汤、何士晋撰写的《厂库须知》内《营缮司条议》亦曾透露,万历四十二年(李三才“皇木案”发),为清查积弊,该司“差官赴天津、通湾沿河一带寻觅”,发现竟有派烧苏、松七府的“金砖”,以及徐州等处采办的“花石”皆被大量抛毁于彼处。[4]何士晋等汇纂,连冕、李亮等点校整理:《〈工部厂库须知〉点校》(正册)卷三《营缮司》,第151——152页。现在想来,解官、车户等虽难脱其咎,不过个中原委,多也与万历后期旱灾导致水运便利顿失,沉重物资的转运已超出陆路车载和人力所能承受的极限,弃置、遁逃成了低层属官和劳动苦力们的必然选择。

三、通州黑窑厂

我们再考察《厂库须知》中,短短一篇通惠河衙门操作规范内,前已引用的那段关于通仓修缮指引,尤其是“如,南来砖少,烧造‘黑城砖’用灰瓦钉、麻苇草等物,出自军办料银”一句。换言之,为执行修仓,当漕运不济、水路砖料匮乏时,还需自行组织烧造。既有烧造,势必需要砖窑和窑户,但以各个具体制备名色作为核心叙述框架的《厂库须知》系统内,并未对通仓砖窑有过记载。

目前,当属地志类材料的《(嘉靖)通州志略》倒是较早对此进行了初步描述。其《漕运志 · 仓厂》记载了在城东南8 里的东黑窑厂、在城西南20 里许的西黑窑厂,以及分别位于旧城南门西、新城南门西、新城西门北的东、南、北三个“有官地”的土坯厂。不过,在编修《(嘉靖)通州志略》时,因早年烧造费用过大、土性粗恶,东、西两黑窑约已于嘉靖年间(约1522——1566)停烧,东窑改为收发官、民船顺带砖料,以此便利储用。[1]杨行中等编,刘宗永校点:《(嘉靖)通州志略》卷三,第45——46页。再就东黑窑厂的可能地理位置推测,其与前揭康熙《通州志》所述“新开路”旧料砖厂位置颇似,故无法排除料砖厂与东黑窑厂一度同址,又或是因烧造停顿而逐渐南迁于张家湾一带滨河区域。惟《(嘉靖)通州志略》所云的料砖厂弘治间易地改建,现在想来诱因之一当系旱灾,那么东黑窑减烧的起点,或可提前到弘治末年至正德初年。而嘉靖前期雨水日益丰沛、转漕顺畅,张家湾各厂的行政效能亦基本趋于稳定,大通桥砖厂则估计至迟到万历前、中期随着闸河水量大增,得以全面取代张家湾料砖厂成为核心砖料存放地。

今再查万历后期《通粮厅志》,同样记录“备修仓之用”的窑厂情况,据其转引嘉靖《通州志略》,可以确认《通州志略》里漫漶的嘉靖年间东黑窑厂停烧的准确时间即在嘉靖七年后。[2]周之翰:《通粮厅志》卷二《仓庾志·窑厂》,第101页。《通粮厅志》还补充登载了窑户服役及砖价的一些细节:如窑户仅八名,而烧造铺廒用砖领银,从万历九年(1581)起的每块0.02 两,经万历十一年(1583)改定为砖价0.014 两,外加去城三四里的转运脚价0.002 两,共计0.016 两;到了万历二十七年(1599),工部将黑城砖?两降为0.014 两,则通厅铺廒楞砖亦比照而仍维持此单价数额。[3]周之翰:《通粮厅志》卷八《服役志·窑户》,第491页。核对《厂库须知》修仓用“黑城砖”,则万历三十三年(1605)的《通粮厅志》所谓“楞砖”或与之近似。不过《厂库须知 · 修仓厂》京仓系统里,修仓时黑城砖主要作拦土、墁地,每个长1.45 尺、阔0.7 尺、厚0.35 尺,包括召买并鼎新建造在内,仅有的两处单价均录为0.016 两,理论上每年修仓应须398,400 个,共该银6,374.4 两。若鼎新,则每廒须用16,600 个[4]何士晋等汇纂,连冕、李亮等点校整理:《〈工部厂库须知〉点校》(正册)卷四《营缮司·修仓厂·修仓事宜》,第171、176页。,该银265.6 两。惟已难详考工部定价标准或实际操作时是否当含脚价,若此则《厂库须知》所据首先亦多系源自前述万历二十七年的可能会估。

不过,明代时估、会估涉及不同阶段的物价变动,而《厂库须知》的一个缺点在于为了保证价格恒准,免遭中官等侵渔,更倾向于被迫放弃灵活的估价机制而设置固定定价,以便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一套衡平数据,因此其内自然也精简了大量关于衙署、价格等历史演变的层累式绍介内容。所以,这类信息必要依赖《会典》等官府政书来补充,好像其于通仓建设、修理事项上的奇怪缺漏,目前多需借助《通粮厅志》等文献来完善。如针对万历二十七年(1599)会估价格,《通粮厅志》倒是另录有万历九年(1581)户部已议订过的砖价0.016 两[5]周之翰:《通粮厅志》卷二《仓庾志·修仓》,第97页。,这就同样可以解释《厂库须知 · 修仓厂》篇“职掌小序”中所说的“经题过,每年,小修属户部,大修属本部”[6]何士晋等汇纂,连冕、李亮等点校整理:《〈工部厂库须知〉点校》(正册)卷四《营缮司·修仓厂》,第169页。。其行政操作流程又当据万历《明会典》所规范的,工部营缮司“管理修仓主事每年预于十一月移文户部管粮司官,备查应修廒座,开送修仓主事,督率官匠,亲诣各仓,逐一估计合用物料数目”[7]申时行等修,赵用贤等纂:《大明会典》卷一百八十七《工部·营缮清吏司·营造·仓库·通仓》“凡修仓年例”项,《续修四库全书》编纂委员会编《续修四库全书》第792册,第266页。,再于正月内,具呈工部题派。

文章来源:《中国历史地理论丛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lsdllc.cn/qikandaodu/2021/0708/554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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